因廣東鹽之湖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請注銷其持有的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(粵清城安經字〔2021〕29號)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七十條第(三)項和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國家安全生產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第55號令)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對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(粵清城安經字〔2021〕29號)予以依法注銷。
清遠市清城區(qū)應急管理局
2024年12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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