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,由市、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,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,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,載入單位和個人誠信記錄。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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